發(fā)布時間:2017-02-21 16:24 文字大?。?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shù):
一、轉 學
第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準予轉學:
?。ㄒ唬W生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qū)縣遷移或在本區(qū)縣內跨學區(qū)、鄉(xiāng)(鎮(zhèn))遷移的;
?。ǘ┝鲃尤丝谶m齡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區(qū)縣遷移(不含省轄市內中心城區(qū)之間遷移)的;
(三)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長期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xiàn)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二條 需要辦理轉學手續(xù)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持有效證明材料(流動人口適齡子女的轉學證明材料與入學證明材料相同),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再到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xù)。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卡。
第三條 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jù)學額空余情況,統(tǒng)籌安排、有序接納,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及時辦理。
第四條 接受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遞交的轉學申請之后,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辦理,并完成學生學籍檔案的交接。
涉及跨省轉學的,其辦理時限以全國電子學籍系統(tǒng)實際運行時限為準。
第五條 轉入學校不得對學生進行入學考試或測試。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待復學后方可辦理轉學。
學校不得接收沒有辦理轉學手續(xù)的學生。各省轄市中考報名結束之后,原則上不再辦理初中畢業(yè)年級學生轉學手續(xù)。
二、休學復學
第六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shù)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休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學診斷證明。學生因患嚴重傳染性疾病,經醫(yī)學鑒定須長期隔離者,學??梢笃湫輰W。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xù)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
學生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法院、公安、醫(yī)院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件,保存?zhèn)洳椤?/p>
第八條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同時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九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
第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xù)。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法院、公安、醫(yī)院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復學申請的附件保存?zhèn)洳椤?/p>
學生受行政拘留等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學籍所在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年級就讀,學校應予接收。
因中考報名需要,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適時提前辦理復學手續(xù)。
第十一條 復學時可根據(jù)學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提前復學的原則上回原年級就讀。
第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繼續(xù)休學的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并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續(xù)辦休學手續(xù)。
學生休學期滿后未及時續(xù)辦休學或復學手續(xù)達到2周的,經學校多方聯(lián)系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
第十三條 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并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注銷其學籍。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無法聯(lián)系,或雖經多方聯(lián)系仍無結果的,可由學校提出申請,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注銷其學籍。
因出國(境)定居而注銷學籍的學生,如在義務教育年限內仍需要回國就讀的,可到原學校辦理恢復學籍手續(xù)。
來源:無錫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