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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0-04674 | 生成日期 | 2020-08-31 | 公開日期 | 2020-08-31 |
文件編號 | — — | 發(fā)布機構 | 無錫市安全生產監(jiān)察支隊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北京瑞爾建安建設有限公司“4·27”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4月27日8時30分許,北京瑞爾建安建設有限公司在震澤路與清舒道交叉口工地,發(fā)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致1名員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30萬元。 接到事故報告后,市應急局、住建局、總工會和經開區(qū)公安分局等部門有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勘查,指導善后處理工作。 |
2020年4月27日8時30分許,北京瑞爾建安建設有限公司在震澤路與清舒道交叉口工地,發(fā)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致1名員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30萬元。
接到事故報告后,市應急局、住建局、總工會和經開區(qū)公安分局等部門有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勘查,指導善后處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2號)的規(guī)定,無錫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局為組長單位,市住建局、總工會和經開區(qū)公安分局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迅速開展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查明了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xiàn)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有關單位基本情況
北京瑞爾建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瑞爾公司”),公司性質: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具模板腳手架專業(yè)承包不分等級和施工勞務不分等級資質,許可范圍:建筑施工。
二、事故經過
2020年4月27日早晨,因震澤路與清舒道交叉口工地清運混凝土塊的運輸需要,北京瑞爾公司作業(yè)隊現(xiàn)場負責人朱天祥安排作業(yè)人員從地面運送一輛電動三輪翻斗車至基坑內。朱天祥決定將電動三輪翻斗車進行拆卸,然后分兩次分別將翻斗(重62.5公斤)和車架(重120.8公斤)用人力將其下放至基坑底部。
當日8時許,朱天祥先安排人將基坑外沿處地面混凝土擋墻上的護欄拆卸了一段,然后把鋼絲繩一頭拴在擋墻的立柱上,另一頭拴在車身或翻斗上開始分兩次將電動三輪翻斗車下放至基坑內。作業(yè)人員趙貴成等6個人在地面負責捆綁電動三輪翻斗車,并抬過混凝土擋墻,往基坑內下放,作業(yè)人員季大素在基坑底部拉牽引繩。朱天祥在基坑一旁負責指揮。
8時30分許,趙貴成等6人將翻斗下放至基坑底部后開始下放車架,車架在下放過程中左側車把手卡在地面擋墻墻面上,趙貴成于是在混凝土擋墻外使勁推翻斗車的車把,由于用力過猛,電動三輪車車把脫離擋墻,趙貴成身體失去平衡,越過擋墻跌落至基坑底部。朱天祥立即組織人員將趙貴成抬上地面,并迅速將其送往無錫華清醫(yī)院救治,因傷勢過重,趙貴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現(xiàn)場勘查,基坑外沿處的混凝土擋墻高約0.6米,擋墻上被拆除的護欄高約0.6米,寬約1.5米,基坑深約8米。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30萬元。
死者概況:趙貴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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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yè)人員用危險方式處置翻斗車車把卡墻故障,高處臨邊作業(yè)時未采取安全防墜措施,且用力過猛,身體失衡墜落基坑。這是本起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北京瑞爾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
1.組織翻斗車臨邊作業(yè)未制定有針對性的防墜安全措施,施工安全技術準備不足。
2.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對作業(yè)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3.開展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能發(fā)現(xiàn)和糾正朱天祥班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墜措施進行臨邊吊運作業(yè)以及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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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事故是事故單位安全管理缺失、作業(yè)人員違規(guī)冒險作業(yè)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行政處罰建議
1. 北京瑞爾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公司主要負責人、現(xiàn)場負責人等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同時,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應對本起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無錫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2. 王增龍,男,44歲,北京瑞爾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北京瑞爾公司無錫作業(yè)隊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應對本起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無錫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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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天祥,男,58歲,北京瑞爾公司作業(yè)隊現(xiàn)場負責人,全面負責現(xiàn)場施工管理,安全意識淡薄,擅自決定安排作業(yè)人員拆除施工現(xiàn)場安全防護設施,違規(guī)冒險吊運電動三輪翻斗車;且未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應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北京瑞爾公司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其相應處理。
2. 趙貴成,男,49歲,北京瑞爾公司普工,安全意識淡薄,高處臨邊作業(y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墜措施,應對本起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北京瑞爾公司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切實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各級各類人員充分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要嚴格落實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強化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時消除施工現(xiàn)場的事故隱患;要有針對性的開展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工作,詳細告知作業(yè)人員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提高職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規(guī)范施工現(xiàn)場安全管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
來源:無錫市安全生產監(jiān)察支隊